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大力开展企业职业技能人才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职鉴字〔2021〕7号
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有关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04号)要求,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各级各类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各级各类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并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提升企业技能人员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要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企业工作调度机制,明确工作计划安排,推进企业开展自主认定工作。要广泛发动和积极引导符合评价条件的企业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兑现相关待遇和承诺。
二、积极鼓励企业开展委托评价工作。暂不具备评价条件的企业,可委托具有评价资质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开展评价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企业委托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流程》,请遵照执行。
社会培训评价机构开展企业职工评价的,必须坚持评价结果与企业认可、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原则,报名时由企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涉及依工作年限直接申报的,提供社保信息)和兑现相关待遇的承诺(附件1),评价合格后兑现相关承诺和待遇。
三、加强质量监督,提升公共服务。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监督服务工作,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优化认定流程,提升服务水平,加强质量监督和技术指导,保证评价质量。
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021年3月25日
2021年3月25日
企业委托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流程
一、委托评价。企业有评价需求的,可向具有资质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须具备丰富的考评经验和良好的信誉)提交认定需求,由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管理权限委托开展认定,并出具委托函。企业应建立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合格者兑现相关待遇。
二、制定计划。企业会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确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计划后,公开公布评价安排、报名条件和评价内容,明确评价制度及激励机制。
三、组织报名。企业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组织本企业员工报名,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由企业或其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核准。
四、试卷命制。评价机构从题库中抽取试题,也可结合企业岗位实际做适当的调整。试卷印刷应选择固定的并具有资质的印制方,并与印制方签订保密协议。
五、实施备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于认定前5个工作日,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人员名册备案表》、《考务安排表》(见附表)和相关报名资料报评价所在地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审核后,同时向批准认定机构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六、组织考评。评价机构按照计划安排组织实施,要根据考评要求设置考点,对考评考务人员进行考前培训,要严格执纪,保证考场秩序,确保考评公平公正。评价过程中,企业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要公开相关待遇承诺和监督举报电话。当地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全程监管,提供公共服务。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不定期抽查指导。
六、组织考评。评价机构按照计划安排组织实施,要根据考评要求设置考点,对考评考务人员进行考前培训,要严格执纪,保证考场秩序,确保考评公平公正。评价过程中,企业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要公开相关待遇承诺和监督举报电话。当地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全程监管,提供公共服务。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不定期抽查指导。
七、结果确认。评价结束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与企业应于考评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公示评价结果,填写《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结果备案表》(见附表),报评价所在地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无误后,由评价所在地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连同相关情况一并提交至批准认定机构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上网,核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八、资料存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应妥善保管评价工作全过程资料,纸质材料保管不少于3年,电子材料不少于5年,确保评价过程和结果可追溯、可倒查。
附件:1.《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表》
2.《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人员名册备案表》
3.《考务安排表》
4.《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备案表》
附件:1.《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表》
2.《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人员名册备案表》
3.《考务安排表》
4.《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