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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20〕107号)

发布时间:2024.10.17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冀人社字〔2020〕107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2019〕90号)精神,进一步发挥企业、技工院校、行业组织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方面的作用,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新机制,促进全省技能人才成
长,推动产业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决定全面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需具备的条件
     (一)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企业原则上应主要从事第一、二产业,在当地(县域)技能人才(培养)总量、规模或技术(培训)水平处于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应建立和完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具有完备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规章制度,能够提供经费保障;具有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工作机构,配备相应的专(兼)职管理人员、考评人员,具备与所考评职业(工种)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备与检测手段等;拟开展评价的职业为企业的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职业。
    (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技工院校应为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且运行良好的技工院校;
     (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机构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以人才培养服务为主要工作职责的省级行业组织,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机构、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队伍及相应的场地、设备设施(含视频监控设备);在所申报职业(工种)方面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具有完善的标准规范和充足的题库资源等基础条件;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自愿接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
         2.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国家级和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具有所申报认定职业(工种)的实训设备设施,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机构、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及相应的场地、设备设施(含视频监控设备),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3.从事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和生命健康、节能环保、高端新材料的企业,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机构、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及相应的场地、设备设施(含视频监控设备),具有完善的标准规范和充足题库资源等基本条件,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标准、范围及对象
     (一)认定标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原则上依据或基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无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在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指导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版)》编制《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经同行业专家评审通过后公布实施。经公布的《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在我省同类企业中实施,原则上不重复开发。
     (二)认定职业(工种)范围。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中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新职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应为本企业主体工种或通用工种的机械加工制造类工种。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技工院校认定范围以本校开设的第一、二产业相关专业为准,但职业(工种)名称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要求。社会培训评价机构认定职业范围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征集公告为准。
     (三)评价对象。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对象应为:本企业在岗职工、长期劳务用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员工或劳务派遣人员)和受人社部门委托认定的同类中小型企业职工;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对象为本校或同类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和受人社部门委托开展认定工作;社会培训评价机构可面向企业职工、技工院校学生、就业重点群体、贫困劳动力和社会人员等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三、评价内容和方式
     (一)评价内容。评价内容要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结合岗位实际,突出职业道德、职业能力和业绩贡献评价。职业道德主要考核技能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崇尚诚信、正直进取、敬业爱岗、精益求精、创新务实和团结协作等情况。内容包括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环保和健康卫生、就业指导等。职业能力重点考核本职业及本岗位相关必备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技能人员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等方面的实际工作能力。业绩贡献主要考核技能人员在工作中取得的业绩和成果、工作效率和完成产品质量的情况。技师、高级技师要重点考核完成主要工作项目、解决技术难题、技术改造创新、传技带徒等方面的业绩。
     (二)评价方式。评价方式包括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工作业绩评审、过程考核、竞赛选拔等多种评价方式。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综合运用一种或多种评价方式对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进行科学客观公正评价。
       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申请程序
     (一)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分级备案、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受理省属及以上企业(含驻冀央企)、技工院校的机构备案申请,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受理其它企业、技工院校的机构备案申请。人社部门职能处室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是否具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资质进行技术评估。通过评估的单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后,统一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备。
     (二)社会培训评价机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批进行遴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在各批次遴选前发布征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公告。
     (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企业、技工院校和社会培训评价机构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实行目录管理,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在“国家技能人才评价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公布(网址:http://pjjp.osta.org.cn)。
       五、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程序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应坚持人才以用为本的原则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认定结果要经得起市场检验、为社会广泛认可。具体程序如下:
     (一)制定计划。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应年初制订全年的认定批次计划并报备。认定前10个工作日将具体“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批次计划”报相应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准。认定批次计划内容包括概况、时间地点、参加认定人员信息、考核内容和形式、考务安排等。
     (二)组织认定。按照认定批次计划,组织实施各环节的认定活动,认定机构要充分运用技术手段严肃考风考纪,考场应布设监控系统并尽量与人社部门联网,同时要做好内部监督督导。人社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需要选派质量督导员,对认定的关键环节进行抽查监督。
     (三)结果确认。评价结束后,评价结果要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填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人员信息”报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后数据上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对通过认定的人员,统一制作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证书信息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官网查询。
       六、其他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要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主体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好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并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推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范发展,畅通技能人才发展通道,形成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社会氛围。
     (二)做好技术指导服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要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工作台账和管理数据库,健全内部监督、问题回溯和责任追究机制,做好认定事项的公告公示,主动接受职工、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保证认定结果公平公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主动做好技术服务,指导企业完善工作方案和评价规范提供国家和省试题服务和命题指导,指导评价机构做好管理人员考评人员、督导人员和专家队伍建设和培训工作,加强规范管理统一提供考务系统、监管平台和数据上网等技术服务。
       (三)   加强监督管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开展认定工作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监管服务需要采用“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和质量督导等方式,就监管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或抽样检查。要建立问题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信用档案和退出机制,受理投诉举报并核实处理。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