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报名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人社字〔2021〕16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报名工作,简化报名资料,提升服务水平,根据《河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冀人社规〔2020〕15号)等有关要求,现就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报名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加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期满的,可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申报条件中“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或“经本职业申报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申报。申报时由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或企业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提供加盖人社部门公章的开班申请(或结课证明,附花名册)和学历证明,无需提供学徒期满证明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表》。
参加社会性职业技能培训按上述条件申报的,报名时须提供人社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盖章的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的结业证明。
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晋升原则上逐级申报,逐级晋升时需提交《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表》或培训监管证明,无需提交社保缴费证明。已取得高级别职业技能等级的,同一职业(工种)不得降级申报。
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依据工作年限直接申报高级别职业技能等级的,需提交《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表》和与申报职业相关的从业经历的社保缴费证明。
三、按照申报条件中具有“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的条款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本着方便院校和学生的原则,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可自每年的6月1日起,为下一学年的应届毕业生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四、《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要求达到普通受教育程度(基本文化程度)的,须提供相关毕业证书或查询信息(含“定点培训机构”针对就业重点群体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相关职业、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要严格按照明确标注的职业、专业名称执行。
五、对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期满的,按照《关于全面推行新型学徒制的意见》(冀人社规〔2019〕5号)要求,根据企校双方确定的培养目标受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需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企业新型学徒制相关证明。
六、用人单位面向本单位职工开展自主评价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04号)要求,用人单位将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待遇有机结合,自主确定考评条件、方式、时间、地点等,鼓励企业职工应评尽评、岗位成才、人人持证。
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要树立服务意识,高质量地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针对“定点培训机构”开展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必须及时便捷提供评价服务。在组织报名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和相关要求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核,认真核实,严格把关。针对越级申报的,评价机构可通过社保缴费情况核实相关的从业经历、调查核实等有效手段,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并对备案的数据负责。
八、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实行备案材料电子报备制,同时,进一步简化报备流程,压缩报备时限。报名材料原则上于开展认定工作至少 5个工作日前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备,至少 3个工作日前向省中心报备。针对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和逐级晋升开展认定的,材料齐全直接备案。各市要重点对越级申报的进行审核,必要时通过材料审核、数据分析比对和核对参保信息等方式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核实,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存在参评资格审核不严等问题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报名工作,简化报名资料,提升服务水平,根据《河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冀人社规〔2020〕15号)等有关要求,现就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报名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加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期满的,可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申报条件中“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或“经本职业申报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申报。申报时由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或企业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提供加盖人社部门公章的开班申请(或结课证明,附花名册)和学历证明,无需提供学徒期满证明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表》。
参加社会性职业技能培训按上述条件申报的,报名时须提供人社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盖章的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的结业证明。
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晋升原则上逐级申报,逐级晋升时需提交《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表》或培训监管证明,无需提交社保缴费证明。已取得高级别职业技能等级的,同一职业(工种)不得降级申报。
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依据工作年限直接申报高级别职业技能等级的,需提交《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表》和与申报职业相关的从业经历的社保缴费证明。
三、按照申报条件中具有“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的条款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本着方便院校和学生的原则,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可自每年的6月1日起,为下一学年的应届毕业生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四、《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要求达到普通受教育程度(基本文化程度)的,须提供相关毕业证书或查询信息(含“定点培训机构”针对就业重点群体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相关职业、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要严格按照明确标注的职业、专业名称执行。
五、对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期满的,按照《关于全面推行新型学徒制的意见》(冀人社规〔2019〕5号)要求,根据企校双方确定的培养目标受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需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企业新型学徒制相关证明。
六、用人单位面向本单位职工开展自主评价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04号)要求,用人单位将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待遇有机结合,自主确定考评条件、方式、时间、地点等,鼓励企业职工应评尽评、岗位成才、人人持证。
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要树立服务意识,高质量地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针对“定点培训机构”开展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必须及时便捷提供评价服务。在组织报名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和相关要求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核,认真核实,严格把关。针对越级申报的,评价机构可通过社保缴费情况核实相关的从业经历、调查核实等有效手段,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并对备案的数据负责。
八、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实行备案材料电子报备制,同时,进一步简化报备流程,压缩报备时限。报名材料原则上于开展认定工作至少 5个工作日前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备,至少 3个工作日前向省中心报备。针对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和逐级晋升开展认定的,材料齐全直接备案。各市要重点对越级申报的进行审核,必要时通过材料审核、数据分析比对和核对参保信息等方式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核实,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存在参评资格审核不严等问题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