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冀才〔2022〕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党委,雄安新区党工委,省直有关部门党组(党委):
现将《河北省关于加强新时代口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二十条政策措施》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河北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12月26日
河北省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二十条政策措施
为加强高级工以上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巩固和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和科技创新能力,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推动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5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准确把握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省委十届三次全会要求,坚持党管人才,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以服务发展、稳定就业为导向,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全面落实‘技能中国行动”,加快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河北场景技能强省建设,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政策支持、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高技能人才工作体系,打造一支爱党报国、敬业奉献、技艺精湛、素质优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到“十四五”时期末,高技能人才制度政策更加健全、培养体系更加完善、岗位使用更加合理、评价机制更加科学、激励保障更加有力,尊重技能尊重劳动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技能人才规模不断壮大、素质稳步提升、结构持续优化、收入稳定增加,技能人才占就业人员的比例达到30%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的比例达到1/3,石家庄市、唐山市、廊坊市、沧州市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的比例达到35%。力争到2035年,技能人才规模持续壮大、素质大幅提高高技能人才数量、结构与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要求相适应。
二、构建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健全以行业企业为主体、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为基础、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结合本行业生产、技术发展趋势,做好高技能人才供需预测和培养规划。鼓励各类企业结合实际把高技能人才培养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托企业培训中心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网络学习平台等,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国有企业要结合实际将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纳入考核评价体系。鼓励各类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积极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对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投资,可依据有关规定按投资额的30%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工信厅、省总工会、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三、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积极推动中国特色学徒制,创新校企双制、校中厂、厂中校等方式,采取培养和评价“双结合”、企业实训基地和院校培训基地“双基地”、企业导师和院校导师“双导师”培养模式,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开展订单式培养、套餐制培训。对联合培养高技能人才成效显著的企业,各级政府可采取授予高技能人才培养突出贡献单位等形式予以表扬,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在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完善项目制培养模式,针对不同类别不同群体高技能人才实施差异化培养项目。鼓励名师带徒、技能研修、岗位练兵、技能竞赛、技术交流等,开放式培训高技能人才。建立技能人才继续教育制度,大力实施求学圆梦行动,定期组织开展研修交流活动,促进技能人才知识更新与技术创新、工艺改造、产业优化升级要求相适应。(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围绕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加大培养力度。支持制造业企业围绕转型升级和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项目,实施制造业技能根基工程。实施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提升工程,围绕建设网络强省、数字河北,在石家庄正定数字经济产业园、张家口怀来大数据产业基地等建立一批数字技能人才培养试验区,打造一批数字素养与技能提升培训基地,举办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提升活动,实施数字教育培训资源开放共享行动。实施乡村工匠技能振兴工程,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挖掘、保护和传承民间传统技艺,打造一批“工匠园区”。(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委网信办、省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发挥职业学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基础性作用。对接河北产业发展需求,优化职业教育类型、院校布局和专业设置。采取中职中专、技工院校和普通高中同批次并行招生等措施,稳定中职中专、技工院校招生规模。以技师学院为重点,带动全省技工院校普遍推行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允许职业学校开展有偿性社会培训、技术服务或创办企业,所取得的收入可按不低于30%比例作为办学经费自主安排使用;公办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所取得收入,在合理扣除当期需支付的实训设备和耗材购置、教材开发、水电等直接成本后,可按不超过60%的比例提取资金,用于核增单列管理的绩效工资总量,由学校自主分配,不受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限制,不作为下一年度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基数。鼓励市县对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技师班)、高级工班参照高等职业院校标准实施生均拨款,国有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参照当地生均拨款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投入机制。合理保障职业学校师资受公派临时出国(境)参加培训访学、进修学习、技能交流等学术交流活动相关费用:切实保障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支持职业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高技能人才培养资源和服务供给能力。实施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职业技能提升工程,支持高校建设乡村振兴培训实践基地,鼓励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载体。实施燕赵康养产业赋能工程,大力开展老年人照护、康复护理服务等职业技能培训。健全公共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共建共享行动,开展县域职业技能培训共建共享试点。推广“互联网十职业技能培训”,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模式。依托“金保工程”,加强职业能力建设管理服务系统应用,全面推行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管理,建立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电子档案。(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省民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技能要素参与分配制度。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促进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国有企业在工资分配上要发挥向技能人才倾斜的示范作用,优化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定期发布分职业(工种、岗位)、分技能等级的工资价位信息,为企业与技能人才协商确定工资水平提供信息参考。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机制,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给予奖励。高技能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企业可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实行特岗特酬,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运用股权激励、项目收益分红等中长期激励工具加大对高技能人才的激励力度。国有企业高技能人才人均工资增幅应不低于本企业管理人员人均工资增幅。用人单位在聘的高技能人才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工资福利等方面,分别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鼓励和引导企业为包括高技能人才在内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各地可按规定对高技能特殊人才实行特殊待遇政策。(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工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健全高技能人才岗位使用机制。支持高技能人才在岗位上发挥技能、管理班组、带徒传技,企业可设立技能津贴、班组长津贴、带徒津贴等。鼓励企业根据需要,建立高技能领军人才“揭榜领题”以及参与重大生产决策、重大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项目的制度。实行“技师+工程师”等团队合作模式,在科研和技术攻关中发挥高技能人才创新能力。在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研发类项目申报以及创新成果评选、展示和创业创新等活动中,鼓励申报单位将高技能领军人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骨千参与申报。鼓励支持高技能人才兼任职业学校实习实训指导教师。注重青年高技能人才选用。高技能人才配置状况应作为生产经营性企业及其他实体参加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评优和资质评估的重要因素。(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住建厅、省政务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健全技能人才稳才留才引才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关心关爱技能人才,依法保障技能人才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劳动报酬。加强高技能人才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技能人才合理流动,提高技能人才配置效率。支持高技能人才柔性流动,打破岗位、身份、地域等界限,通过兼职、服务、技术攻关、项目合作等方式更好发挥作用。畅通高技能人才向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流动渠道。引导企业规范开展共享用工,允许技能人才兼职取酬。各地要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实际,将急需紧缺技能人才纳入人才引进目录,引导技能人才向欠发达地区、基层一线流动。支持各地对引进的高技能人才按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相关待遇标准予以落实,纳入城市直接落户范围,高技能人才的配偶、子女按有关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教育、住房等保障服务。(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政务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拓宽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全面实行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推行由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成的“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企业可按规定评聘优秀高技能人才为特级技师、首席技师。鼓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申请参加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支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面向符合条件的技能人才招聘工作人员,重视从技能人才中培养选拔党政干部。依据国家资历框架,落实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推进学历教育学习成果、非学历教育学习成果、职业技能等级学分转换互认。(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全面实行以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为主要内容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完善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工匠精神培育和职业道德养成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建立境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认可清单制度,开展技能人员职业标准国际互通、证书国际互认工作。推动职业技能评价与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相适应,与使用、待遇相衔接。深化职业资格制度改革,按照动态调整职业资格目录要求抓好落实。围绕新业态、新技术和劳务品牌、河北特色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项目等,加大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开发力度。(省人社厅、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应急管理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企业对新招录或未定级职工,可根据其日常表现、工作业绩、岗位条件,结合职业标准和企业岗位规范要求,直接认定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对技能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可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师带徒”业绩突出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持续征集遴选具有“产业代表性、评价专业性、行业权威性”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推进“学历证书+若千职业技能证书”制度实施。加强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和监督管理。(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完善河北特色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强化以赛强技、以赛弘技,广泛深入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对接世界技能大赛和全国职业技能大赛,健全以全省职业技能大赛为龙头、行业和地方各级职业技能竞赛以及专项赛为主体、企业和院校职业技能比赛为基础的河北特色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加强我省优势项目和传统项目国家级、省级集训基地等平台建设,推动技能大赛成果转化。定期举办全省职业技能大赛,推动市、县开展综合性竞赛活动。鼓励行业开展特色竞赛活动,举办乡村振兴职业技能大赛。积极参加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健全竞赛管理制度:推行“赛展演会”结合的办赛模式,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多方参与的竞赛投入保障机制,加强职业技能竞赛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全省竞赛指导专家、裁判员库,提高竞赛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落实竞赛获奖选手表彰奖励升学、职业技能等级晋升等政策。鼓励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对竞赛获奖选手建立与岗位使用及薪酬待遇挂钩的长效激励机制。(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大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力度。健全以政府表彰为导向、行业企业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补充的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体系。鼓励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行业协会、企业及社会各方面力量,以多种方式对高技能人才进行特殊奖励。对我省推荐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分别一次性给予每人不少于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做好“河北省突出贡献技师”评选表彰工作。省级荣誉适当向高技能人才倾斜。加大高技能人才在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河北省科学技术奖等相关表彰中的评选力度,积极推荐高技能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对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优先考虑授予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青年岗位能手、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等荣誉,提高全社会对技能人才的认可认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省科技厅、团省委、省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健全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加强对技能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注重做好党委(党组)联系服务高技能人才工作。将高技能人才纳入各地人才分类目录。注重依法依章程推荐高技能人才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人选、群团组织代表大会代表或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进一步提高高技能人才在职工代表大会中的比例,支持高技能人才参与企业管理。按照有关规定,选拔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到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健全高技能人才休假疗养制度,鼓励支持分级开展高技能人才休假疗养、研修交流和节日慰问等活动。〔省委组织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人社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党委、政府,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组织领导。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高技能人才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总体部署。在本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下,建立组织部门牵头抓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和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机制。〔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党委、政府,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一、准确把握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省委十届三次全会要求,坚持党管人才,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以服务发展、稳定就业为导向,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全面落实‘技能中国行动”,加快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河北场景技能强省建设,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政策支持、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高技能人才工作体系,打造一支爱党报国、敬业奉献、技艺精湛、素质优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到“十四五”时期末,高技能人才制度政策更加健全、培养体系更加完善、岗位使用更加合理、评价机制更加科学、激励保障更加有力,尊重技能尊重劳动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技能人才规模不断壮大、素质稳步提升、结构持续优化、收入稳定增加,技能人才占就业人员的比例达到30%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的比例达到1/3,石家庄市、唐山市、廊坊市、沧州市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的比例达到35%。力争到2035年,技能人才规模持续壮大、素质大幅提高高技能人才数量、结构与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要求相适应。
二、构建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健全以行业企业为主体、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为基础、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结合本行业生产、技术发展趋势,做好高技能人才供需预测和培养规划。鼓励各类企业结合实际把高技能人才培养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托企业培训中心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网络学习平台等,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国有企业要结合实际将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纳入考核评价体系。鼓励各类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积极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对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投资,可依据有关规定按投资额的30%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工信厅、省总工会、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三、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积极推动中国特色学徒制,创新校企双制、校中厂、厂中校等方式,采取培养和评价“双结合”、企业实训基地和院校培训基地“双基地”、企业导师和院校导师“双导师”培养模式,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开展订单式培养、套餐制培训。对联合培养高技能人才成效显著的企业,各级政府可采取授予高技能人才培养突出贡献单位等形式予以表扬,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在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完善项目制培养模式,针对不同类别不同群体高技能人才实施差异化培养项目。鼓励名师带徒、技能研修、岗位练兵、技能竞赛、技术交流等,开放式培训高技能人才。建立技能人才继续教育制度,大力实施求学圆梦行动,定期组织开展研修交流活动,促进技能人才知识更新与技术创新、工艺改造、产业优化升级要求相适应。(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围绕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加大培养力度。支持制造业企业围绕转型升级和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项目,实施制造业技能根基工程。实施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提升工程,围绕建设网络强省、数字河北,在石家庄正定数字经济产业园、张家口怀来大数据产业基地等建立一批数字技能人才培养试验区,打造一批数字素养与技能提升培训基地,举办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提升活动,实施数字教育培训资源开放共享行动。实施乡村工匠技能振兴工程,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挖掘、保护和传承民间传统技艺,打造一批“工匠园区”。(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委网信办、省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发挥职业学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基础性作用。对接河北产业发展需求,优化职业教育类型、院校布局和专业设置。采取中职中专、技工院校和普通高中同批次并行招生等措施,稳定中职中专、技工院校招生规模。以技师学院为重点,带动全省技工院校普遍推行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允许职业学校开展有偿性社会培训、技术服务或创办企业,所取得的收入可按不低于30%比例作为办学经费自主安排使用;公办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所取得收入,在合理扣除当期需支付的实训设备和耗材购置、教材开发、水电等直接成本后,可按不超过60%的比例提取资金,用于核增单列管理的绩效工资总量,由学校自主分配,不受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限制,不作为下一年度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基数。鼓励市县对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技师班)、高级工班参照高等职业院校标准实施生均拨款,国有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参照当地生均拨款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投入机制。合理保障职业学校师资受公派临时出国(境)参加培训访学、进修学习、技能交流等学术交流活动相关费用:切实保障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支持职业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高技能人才培养资源和服务供给能力。实施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职业技能提升工程,支持高校建设乡村振兴培训实践基地,鼓励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载体。实施燕赵康养产业赋能工程,大力开展老年人照护、康复护理服务等职业技能培训。健全公共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共建共享行动,开展县域职业技能培训共建共享试点。推广“互联网十职业技能培训”,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模式。依托“金保工程”,加强职业能力建设管理服务系统应用,全面推行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管理,建立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电子档案。(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省民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技能要素参与分配制度。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促进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国有企业在工资分配上要发挥向技能人才倾斜的示范作用,优化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定期发布分职业(工种、岗位)、分技能等级的工资价位信息,为企业与技能人才协商确定工资水平提供信息参考。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机制,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给予奖励。高技能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企业可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实行特岗特酬,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运用股权激励、项目收益分红等中长期激励工具加大对高技能人才的激励力度。国有企业高技能人才人均工资增幅应不低于本企业管理人员人均工资增幅。用人单位在聘的高技能人才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工资福利等方面,分别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鼓励和引导企业为包括高技能人才在内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各地可按规定对高技能特殊人才实行特殊待遇政策。(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工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健全高技能人才岗位使用机制。支持高技能人才在岗位上发挥技能、管理班组、带徒传技,企业可设立技能津贴、班组长津贴、带徒津贴等。鼓励企业根据需要,建立高技能领军人才“揭榜领题”以及参与重大生产决策、重大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项目的制度。实行“技师+工程师”等团队合作模式,在科研和技术攻关中发挥高技能人才创新能力。在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研发类项目申报以及创新成果评选、展示和创业创新等活动中,鼓励申报单位将高技能领军人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骨千参与申报。鼓励支持高技能人才兼任职业学校实习实训指导教师。注重青年高技能人才选用。高技能人才配置状况应作为生产经营性企业及其他实体参加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评优和资质评估的重要因素。(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住建厅、省政务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健全技能人才稳才留才引才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关心关爱技能人才,依法保障技能人才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劳动报酬。加强高技能人才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技能人才合理流动,提高技能人才配置效率。支持高技能人才柔性流动,打破岗位、身份、地域等界限,通过兼职、服务、技术攻关、项目合作等方式更好发挥作用。畅通高技能人才向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流动渠道。引导企业规范开展共享用工,允许技能人才兼职取酬。各地要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实际,将急需紧缺技能人才纳入人才引进目录,引导技能人才向欠发达地区、基层一线流动。支持各地对引进的高技能人才按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相关待遇标准予以落实,纳入城市直接落户范围,高技能人才的配偶、子女按有关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教育、住房等保障服务。(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政务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拓宽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全面实行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推行由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成的“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企业可按规定评聘优秀高技能人才为特级技师、首席技师。鼓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申请参加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支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面向符合条件的技能人才招聘工作人员,重视从技能人才中培养选拔党政干部。依据国家资历框架,落实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推进学历教育学习成果、非学历教育学习成果、职业技能等级学分转换互认。(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全面实行以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为主要内容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完善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工匠精神培育和职业道德养成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建立境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认可清单制度,开展技能人员职业标准国际互通、证书国际互认工作。推动职业技能评价与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相适应,与使用、待遇相衔接。深化职业资格制度改革,按照动态调整职业资格目录要求抓好落实。围绕新业态、新技术和劳务品牌、河北特色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项目等,加大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开发力度。(省人社厅、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应急管理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企业对新招录或未定级职工,可根据其日常表现、工作业绩、岗位条件,结合职业标准和企业岗位规范要求,直接认定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对技能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可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师带徒”业绩突出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持续征集遴选具有“产业代表性、评价专业性、行业权威性”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推进“学历证书+若千职业技能证书”制度实施。加强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和监督管理。(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完善河北特色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强化以赛强技、以赛弘技,广泛深入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对接世界技能大赛和全国职业技能大赛,健全以全省职业技能大赛为龙头、行业和地方各级职业技能竞赛以及专项赛为主体、企业和院校职业技能比赛为基础的河北特色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加强我省优势项目和传统项目国家级、省级集训基地等平台建设,推动技能大赛成果转化。定期举办全省职业技能大赛,推动市、县开展综合性竞赛活动。鼓励行业开展特色竞赛活动,举办乡村振兴职业技能大赛。积极参加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健全竞赛管理制度:推行“赛展演会”结合的办赛模式,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多方参与的竞赛投入保障机制,加强职业技能竞赛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全省竞赛指导专家、裁判员库,提高竞赛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落实竞赛获奖选手表彰奖励升学、职业技能等级晋升等政策。鼓励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对竞赛获奖选手建立与岗位使用及薪酬待遇挂钩的长效激励机制。(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大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力度。健全以政府表彰为导向、行业企业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补充的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体系。鼓励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行业协会、企业及社会各方面力量,以多种方式对高技能人才进行特殊奖励。对我省推荐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分别一次性给予每人不少于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做好“河北省突出贡献技师”评选表彰工作。省级荣誉适当向高技能人才倾斜。加大高技能人才在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河北省科学技术奖等相关表彰中的评选力度,积极推荐高技能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对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优先考虑授予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青年岗位能手、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等荣誉,提高全社会对技能人才的认可认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省科技厅、团省委、省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健全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加强对技能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注重做好党委(党组)联系服务高技能人才工作。将高技能人才纳入各地人才分类目录。注重依法依章程推荐高技能人才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人选、群团组织代表大会代表或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进一步提高高技能人才在职工代表大会中的比例,支持高技能人才参与企业管理。按照有关规定,选拔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到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健全高技能人才休假疗养制度,鼓励支持分级开展高技能人才休假疗养、研修交流和节日慰问等活动。〔省委组织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人社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党委、政府,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组织领导。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高技能人才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总体部署。在本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下,建立组织部门牵头抓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和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机制。〔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党委、政府,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统筹用好相关政策措施。各级政府要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按规定支持高技能人才工作。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各地要按规定发挥好有关教育经费等各类资金作用,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党委、政府,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大考核问效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实化具体措施,明确任务分工,压实工作责任。把高技能人才纳入人才队伍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以严格的考核问效推动高技能人才工作不断提升。〔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党委、政府,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夯实技能人才工作基础。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强技能人才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库。加强高技能人才理论研究和成果转化定期开展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状况调查统计和评估分析,不断丰富和发展理论研究,促进研究成果转化。大力推进符合高技能人才培养需求的精品课程、教材和师资建设开发高技能人才培养标准和一体化课程。推动实施技能领域“走出去”“引进来”合作项目,支持青年学生、毕业生参与青年国际实习交流计划,推进与各国在技能领域的交流互鉴。(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技能人才是支撑中国制造、中国创造的重要力量。各地各部门要大力弘扬工匠精神,积极宣传技能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贡献,进一步营造重视、关心、尊重高技能人才的社会氛围,形成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党委、政府,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技能人才是支撑中国制造、中国创造的重要力量。各地各部门要大力弘扬工匠精神,积极宣传技能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贡献,进一步营造重视、关心、尊重高技能人才的社会氛围,形成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党委、政府,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